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2015〕1号)精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卫生计生、公安、司法、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加强传染病防护培训,提高防治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治技能。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储备制度。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传染病发生预测,制定年度《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与生产、供应企业签订意向采购订单,合理采购、定量储备,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合理分发和使用药品物资。
(三)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演练。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为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的防治人员提供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加快省级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承担全省重大急性传染病隔离救治、指导援助、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每个市州确定1家医疗机构为传染病定点救治救助医院,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隔离病房,以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承担辖区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相关设施设备2016上半年配置到位。每个县市区指定1家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传染病救治救助工作。
(二)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预检分诊台。感染性疾病科做到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划分清晰,医护人员和患者通道分开,洁物和污物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对呼吸道传染病等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或控制传播措施,对患者陪同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效果监测,落实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制度,强化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
(三)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设立适宜的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专人,配置相应防护设施设备,加大出入境人员的检疫工作力度。机场、港口等口岸运营单位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
(四)加强监管场所传染病诊疗医疗机构建设。公安、司法部门要建立或确定监管场所传染病诊疗医疗机构,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与所在市州、县市区定点救治救助医院建立转诊救治机制。定点救治医院对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指导与支持。
(一)加快省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加快推进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运转,设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省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其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费用由财政安排,确保有效运作、发挥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林业、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制定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规划,支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仪器设备配备,逐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等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
(三)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设立省级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评估。对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定期检修,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二)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防治(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疑似共患传染病病死动物及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规范处理,切实加强兽医防控人员的安全防护。
(一)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传染病防治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制度。对从事传染病及共患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易受传染病暴露危害的防治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传染病防治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援助国外传染病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调整传染病防治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到位。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各地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从事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兽医工作人员、警察及其他存在传染病暴露风险的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免费接种相关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三)加强传染病防治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要落实宣传责任,将传染病防治纳入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强化媒体宣传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工作典型事迹。要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能力,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